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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服务

尚志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以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现全市律师服务收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律师代理各类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

1、侦查阶段委托辩护或代理,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或代理,15000元/件;

3、审判阶段委托辩护或代理,每个审判程序为30000元/件;

案件涉及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涉及的被告人超过2人的,异地办理案件的,或者其他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上述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收费。

既委托刑事辩护或代理,又同时委托代理附带民事赔偿的,分别计算代理费,累加收费。

(二)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基础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基础收费标准如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5%;

(3)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5)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6)5,000万元至10,000万元部分(含10,000万元)为1%;

(7)1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基础收费标准为10000元/件—5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商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各类申请再审案件,在代理立案听证及代理再审程序中分别收费,分别参照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异地代理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可在基础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六)律师承办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委托的案件,收费标准可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七)同一案件聘请两名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或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聘请多名律师办理的,可分别计算代理费。

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起草合同等收费标准

1、法律咨询

工作日:刑事案件咨询收费为300元/次;其他法律咨询每小时1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双休日、节假日:可按工作日咨询费标准2倍计收。

2、代写诉讼文书

①代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每件200元—500元,根据难易程度,可上浮,上浮不限。

②代书支付令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申请执行书等各类申请书,每件100元—300元,根据难易程度,可上浮,上浮不限。

3、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①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按合同标的收费,基础收费标准为500元,上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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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上市、新三板等所需法律意见书除外)、出具律师函、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基础收费标准为1000元,上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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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基础收费标准为2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基础收费标准为1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基础收费标准为5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基础收费标准为3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收费标准为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四、本标准未列明的律师服务项目,双方协商收费。

五、附则:本收费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尚志市律师服务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鉴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至今未出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不能准确掌握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标准,经尚志市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席会议于2016年7月23日讨论通过,制定尚志市律师服务收费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条  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含3个,以下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各类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第1款  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2款  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第3款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  各类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第1款  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第2款  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审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3款  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如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出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时,本标准自行废止。

上述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参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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